- 2014/06/24
【卡優新聞網 方凡/報導】
非自住的房地產,持有未滿2年,銷售時要課徵奢侈稅,而非自用的車位同樣要課徵奢侈稅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如果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產出售,只有自用房地,以及與房地併同使用且隨房地出售的車位,才能免徵奢侈稅。
北區國稅局表示,日前接獲納稅義務人要求退還已自行申報繳納的奢侈稅,納稅義務人主張,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獨立權狀車位,但卻是併同其持有超過2年的房地銷售,認為自己應該不用繳車位的奢侈稅,因為先前已自行申報繳納,因此要求國稅局退還。
國稅局發現,這名納稅義務人出售的車位,屬於有獨立權狀的車位,且未滿2年。稅務人員現場稽查時也發現,這個車位在出售前是出租給他人使用,不是自用,基於這2個理由,認為納稅義務人出售該車位,本來就要繳納奢侈稅,因為決定不退還。
國稅局解釋,奢侈稅課稅對象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,及其坐落基地,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,停車位如果符合以上規定,當然就要依照同條例定,課徵奢侈稅。
如果房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,只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辦竣戶籍登記,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,持有2年內出售,免徵奢侈稅,也就是屬於自用者免徵奢侈稅。
免徵奢侈稅的規定,並不包括無法供居住的停車位在內;但如果停車位本來就是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,且該自住房屋符合免徵奢侈稅規定的話,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,可以免徵奢侈稅。
國稅局解釋,車位一般有2種,一種是法定車位,通常屋主會自用,另外一種是獎勵車位,具有獨立權狀,可單獨銷售,一屋有2個車位如果都是自用,且併同自用房屋出售,可以從寬解釋為免徵奢侈稅;同樣情形下,如果車位出租,即使連同自用房地出售,也不能免徵奢侈稅。